◎活動名稱:文建會「輔導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進駐文化創意聚落」補助計畫
◎報名日期:2011年09月21日~2011年10月21日
◎主辦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徵件內容:第一類: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第二類:凡於一定區域內集結六家以上文化創意事業之文化創意聚落
◎報名費用:無
◎連絡電話:(02)3343-6320 李侑芳小姐
◎活動傳真:無
◎連絡信箱:無
◎其他備註:無
◎相關網址:http://www.cca.gov.tw/notice.do?method=findById&id=1222766685889
文建會為輔導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進駐文化創意聚落,透過群聚效益促進文化創意事業發展,於100年頒布實施「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協助獎助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輔導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進駐文化創意聚落申請須知」,100年第二階段申請時間自9月21日起至10月21日截止收件,歡迎符合補助要件之個人或團隊於受理期限內踴躍提出申請。
一、受理申請期間:
(一)100年9月21日至10月21日止(截止日若為星期日或假日,則順延一日)。
(二)本須知適用自「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99年8月30日正式施行日起,故之前已進駐之個人或
集結之團體皆可提出申請。
二、申請資格:分為下述兩類:
(一)第一類: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
1. 個人或微型文化創意事業(指員工數未滿五人之事業)從事三個月以上之文創工作相關
證明。
2. 研發相關原創作品至少三件以上之相關證明,並以得獎者尤佳。
(二)第二類:凡於一定區域內集結六家以上文化創意事業之文化創意聚落,得以下列其中
之一為申請人提出申請:
1. 文化創意產業相關產業同業公會。
2. 自然人、依法登記之法人、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或團體。
3. 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文化創意事業。
4. 所集結之文化創意事業,不得同時申請第一類補助。
(三)申請人僅能選擇其中一類向本會提出申請。
三、補助原則、項目及金額:
(一)補助項目:
1. 第一類:
(1)提供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進駐文化創意聚落之每一業者每月租金補貼,每月以
1萬5,000元為限。
(2)協助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辦理研發、展演、行銷、管理等部分經費。
(3)進駐者對於文創聚落發展有益之貢獻、資源整合及參與之構想計畫經費。
(4)實際補貼金額於決審時由評審考量個別區域與計畫特性決定該文化創意聚落之租金
補貼金額。
2. 第二類:
(1)提供進駐文化創意聚落之團體每月租金補貼,每月以1萬5,000元為限。
(2)協助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辦理研發、展演、行銷、管理等部分經費。
(3)建置文創聚落平台,如專業交流、行銷活動、資訊傳播或媒體溝通等,俾透過群聚
效益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事業發展。
(4)進行智慧財產權(如專利或商標申請)或授權相關事務。
(5)實際補貼金額於決審時由評審考量個別區域與計畫特性決定該文化創意聚落之租金
補貼金額。
(二)補助經費:
1. 第一類:
(1)每年度補助金額至多新臺幣九十萬元整為限。
(2)不足部分由申請單位自行籌措。實際補助名額及經費依預算金額及審查結果調整。
(3)經費運用不得編列設備購置費,包括電腦器材、辦公設備、空調設備等資本門費用
,如經發現本會不予支付該筆經費。
2. 第二類:
(1)每年度每一聚落補助金額至多新臺幣二百萬元整為限。
(2)不足部分由申請單位自行籌措。實際補助名額及經費依預算金額及審查結果調整。
(3)經費運用不得編列設備購置費,包括電腦器材、辦公設備、空調設備等資本門費用
,如經發現本會不予支付該筆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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