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宜蘭美展徵件作品
東方媒材類(含水墨、膠彩、書法、篆刻、版畫、雕塑、陶藝等),西方媒材類(含油畫、水彩、素描、版畫、雕塑、陶藝等),
影像與複合媒材類(含攝影、錄像、數位藝術等)共三類,徵件作品類別由參賽者勾選。
參展對象
(一)競賽資格及作品:凡設籍本縣或在本縣出生或居住、就業、就學於本縣達 1 年以上者,
皆可參加(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參賽者每類限送一件作品,並須為本人未曾公開發表之作品
(錄像、數位藝術作品允許以創作團隊或聯名方式參賽,惟成員須明確)。
【100年度前參賽同一類別曾連續得過三年度優選或宜蘭獎得主,列為永久免審,不得以該類別作品參與競賽】。
(二)邀展作品:由主辦單位邀請各界傑出藝術家參與展出。
五、競賽作品規格(規格不符者恕不收件):
(一)平面作品:1.須裝框或裱褙,完成尺寸:直式作品長邊不得超過 240 公分,短邊不得超過 150 公分,
橫式作品長邊不得超過 150 公分。
2.裝框背面應加木板,正面不得裝用玻璃。
(二)立體作品:1.長寬高分別 200 公分以下,以適合室內展出者為限,重量不得超過 80 公斤,
請自行裝箱有效防止碰撞及方便搬運,外箱請貼組裝完成照片。
2.參賽者使用之創作媒材如有易腐壞、不易保存者,不予收件。
(三)錄像、數位作品:須附格式為 10 分鐘以內及完整版本之作品數位檔。
(數位檔案應燒錄成光碟,須為 DVD PLAYER 可播放之規格,如需特殊裝置或放映設備由作者提供器材,
並應配合審查需要,自行完成作品之佈置)。
評審方式:由文化局邀請專家學者成立評審委員會辦理評審。
詳情請見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http://www.ilccb.gov.tw/ch/bulletin-detail.php??menuid=2&id=2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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